山东体育学院校友理事会章程
(试行稿)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本会定名为“山东体育学院校友理事会”(英文译名:Alumni Council of Shandong Sport University;简称:ACOSSU)。
第二条本会是山东体育学院校友自愿组成、经山东省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群众性团体。
第三条广大校友是学校的宝贵资源和重要财富。本会的宗旨是继承和发扬“严勤创实”校风和“坚卓竞远”校训,加强校友之间、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与合作,推动教学、科研、训练和文化等方面的交流,共同为国家的繁荣昌盛、为山东的经济社会建设、为学校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献计献策,贡献力量。
第四条本会会址设在山东体育学院校本部(济南市世纪大道10600号)。
第二章业务范围
第五条弘扬学校的优良传统和校风,支持校友在事业上取得成就,激励在校学生奋发向上。
第六条加强与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,组织成立海内外校友分会,开展人才培养、科技协作、文化交流和联谊活动。
第七条发挥海内外校友的资源优势和广泛影响,通过各地校友分会及广大校友,促进学校在教学、科研、学术交流等方面的建设与发展。
第八条加强同各地校友会组织的联系与交流,协调指导各地校友分会,协助学校收集、整理校友信息和资料,增强校友理事会的凝聚力。
第九条编辑出版《山东体院校友通讯》。
第十条组织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各项活动。
第三章会员
第十一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皆为山东体育学院校友:
(一)曾在山东体育学院学习过的毕业生(包括各种学历层次)、肄业生、进修生、成人教育及其他形式学习的学生;
(二)曾在山东体育学院任职任教、工作过的人员,包括兼职教师、名誉教授、客座教授、访问学者及被学校授予名誉称号者等。
第十二条凡山东体育学院校友承认本会章程并自愿参加,经与校友总会或当地校友分会取得联系、登记入会,即为本会会员。
第十三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:
(一)会员的权利
1.本会的推选权、被推选权和表决权;
2.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出建议与意见,对本会实行监督;
3.对本会及母校各项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;
4.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刊物和资料;
5.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(二)会员的义务
1.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2.关心母校的发展,尽己所能为母校建设做出贡献;
3.关心支持本会的工作,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4.协助筹集本会活动经费或为本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;
5.积极为本会和母校提供信息资料,投递稿件;
6.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任务。
第十四条会员如有违背本会章程或严重损害本会名誉的行为,经理事会同意可暂停或取消其会员资格。
第四章组织机构
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校友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,其主要职责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
(二)推举产生本会理事,组成理事会;
(三)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。
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,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。
第十六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,由理事若干人组成,常务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协商推选产生,任期五年,可以连任。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决定召集,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的职责:
(一)对外代表山东体育学院校友理事会;
(二)推选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,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;
(三)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、计划和重大事项;
(四)筹备召集下届会员代表大会,协商推荐下届理事候选人;
(五)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,组织各项活动。
第十八条本会设会长一人、常务副会长一人、副会长若干人,受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由会长会议行使理事会职权。
第十九条本会设秘书长一人、常务副秘书长一人,由理事会决定产生;设副秘书长若干人,由秘书长提名经会长会议决定产生。由秘书长、常务副秘书长、副秘书长组成本会秘书处。秘书处在会长领导下,负责校友会的日常工作。
第二十条秘书处的职责:
(一)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,负责各地校友分会与校友总会的联系事宜;
(二)负责理事会会议的会务工作;
(三)负责校友理事会的财务管理工作;
(四)协助学校办好校庆活动;
(五)组织编辑、出版《山东体院校友通讯》。
第五章理事会与各地校友分会的关系
第二十一条各地校友分会应本着以行政区划为主的原则组建。各地校友分会可在所属省市、县区等设立校友会分支机构。
第二十二条海内外各地区、各行业、各部门的校友分会均为理事会的团体会员。
第二十三条各地校友分会应根据理事会的宗旨积极开展活动,并与理事会保持密切联系。理事会应组织各地校友分会定期交流工作开展情况和经验,以指导、推动各地校友分会活动的开展。
第六章经费
第二十四条本会活动经费由校友、校友分会、社会友好单位捐助及学校资助。
第二十五条经费主要用于校友联谊、学术交流、出版刊物、接待校友来访和日常办公等。
第二十六条秘书处在理事会召开时,向理事会报告经费收支结算情况。
第七章附则
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理事会。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行,如有未尽事宜,理事会可提出修改意见,由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。
2018年7月8日